365体育备用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20-0042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 365体育备用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8-29
责任部门: 365体育备用网址: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9-07
365体育备用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备用网址:印发 365体育备用网址: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365体育备用网址:税费保障办法》已经202072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365体育备用网址: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备用网址: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税费管理,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税务部门(以下简称税务部门)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费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的信息共享、部门合作和税收共治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齐抓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费治理、信息共享、跨部门税收合作、税法普及教育、诚信纳税机制建设等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相关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行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章 税费治理

第五条 成立 365体育备用网址:税费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费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办),保障办具体负责税费保障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及各类园区应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本级相关部门税费保障工作。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费征收计划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不得越权制定涉及地方税费征收管理的文件,不得干预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费。在制定涉及地方税费征收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备案。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以及政策变化情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完成、增减变化因素、收入和政策变化影响预测分析等,为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条 税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税费管理和方便缴纳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及适宜委托代征的税费实行依法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费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对受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八条 依托 365体育备用网址:财税部门“ 365体育备用网址: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涉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涉税费信息互联互传互通。

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负责明确涉税费信息提供的范围、方式、格式等标准。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充分应用涉税费信息,建立税费源综合评价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税源,实行税费源分类、分级管理,做好提示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风险应对工作。

第九条 涉税费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税费保障成员单位按照保障办确定的涉税费信息的内容、流程和时限,通过“ 365体育备用网址: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向保障办传递涉税费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期没有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一)财政部门。提供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给予企业优惠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提供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信息。

(二)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当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及目录清单等信息。

(三)教育部门。提供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有关学历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信息。

(四)科学技术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开发及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提供外籍专家在银服务相关信息。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技改类项目清单等信息。

(六)公安部门。提供宾馆(旅店)、足浴、歌舞、电子游艺、网吧等特种行业或场所管理信息;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信息,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和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信息。

(七)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福利性企事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及年检信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信息,有关婚姻状况等信息。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社保卡持卡信息,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等信息。

(九)自然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不动产权籍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回等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转让信息等自然资源信息。

(十)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标金额等信息,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有关房屋租赁等信息。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等信息。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注销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危化品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备案登记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等信息。

(十四)水务部门。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报废、年检等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提供本市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等信息;提供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信息;提供成品油(气)批发、零售单位相关信息。

(十七)文化、旅游和广电部门。提供文化(文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信息以及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登记备案等信息。提供境内版权的使用和转让信息,境外版权在境内使用或转让等信息。

(十八)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涉税费信息目录提供相关信息。

(十九)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提供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股东出资备案信息;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等信息;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信息;提供各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提供重大项目建设基本信息;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提供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

(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信息;提供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等信息。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二十二)体育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比赛等信息。

(二十三)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四上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工资、主要产品产量等统计数据汇总资料。

(二十四)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信息;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和刷卡销售信息。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提供政府招投标、土地交易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二十六)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二十七)海关部门。提供认定为认证企业及失信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海关信用管理各类企业名单,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等信息,纳税人报关单信息,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及总额数据等信息,进口机器、设备等信息。

(二十八)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协助提供企业开户、企业股权转让、产权交易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还款信息,企业在银行的资金往来等信息。

(二十九)外汇管理部门。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相关外汇收支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联合的激励和奖惩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动、结果互认。

(三十)市政管理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除以上部门和单位以外的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管理事项产生涉及税费的信息。

第十一条??税务部门向税费保障成员单位索取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信息,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除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外,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税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及时向 365体育备用网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欠税信息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保障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和使用税费信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信息时,对涉税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税收协助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税务部门的意见,使之与本级次税费源相适应,并将税费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和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登记、涉税、涉费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和供电供水部门应根据税务部门征收税费需要,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用电用水量及电费水费缴纳信息;及时提供电力和供水施工项目、工程投资额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采取税收保全以及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时,应当给予协助配合,不得推诿和拖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审计时,发现涉税(费)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和缴费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和涉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税费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和缴费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涉税问题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线索,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等信息。

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和查办涉税案件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及其他涉税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建设规划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实施房地产和建筑安装税收一体化管理,实行先缴税后发证,对不能提供发票、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系,定期联合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实行分类管理。同时,配合税务部门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做好相关税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传递环境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数据,共同研究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市涉及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的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完善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流程,与税务机关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清税协作机制,经查验施工单位持有增值税发票和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才能支付款项,并留存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及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单位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审核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资质时,应征求税务部门对其纳税信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遵从情况的评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税务部门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期内的免检待遇。金融机构优先提供纳税信用贷等信贷服务。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

第六章 服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对税费保障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涉税费信息和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情况。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税费保障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办具体承办落实。

第三十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税收和发票知识,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和依法使用发票意识。为纳税人、缴费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可以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反馈改进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税费保障成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机构改革涉及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改革后的职能所在部门承担相关税费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9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9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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